康巴什新区社保局2016年继续开展城镇居民大病商业保险补充工作

来源:人社局 陈诚     发布日期:2016-07-06【字体: 】 【颜色: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防止参保人员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新区社保局继续启动2016年度城镇居民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从2015121日零点起至20161130日二十四时止,参加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的患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由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补充报销。 

  一是被保险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单次或累计发生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减去起付线1.5万元,进行分段计算:1.5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由保险公司按补偿比例40%支付;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由保险公司按补偿比例50%支付;10万元以上由保险公司按补偿比例60%支付。报销额度不设封顶线。 

  二是被保险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患国家医改确定的22种大病发生的门诊、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由保险公司进行补充,分段计算如下: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保险公司按补偿比例40%支付;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由保险公司按补偿比例50%支付;10万元以上由保险公司按补偿比例60%支付。22种重大疾病补偿不设起付线和年度补偿封顶线。 

  22种大病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急性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糖尿病及其并发症、甲亢、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含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费用包括不含苯丙氨酸成分的特殊食品、治疗专用药品、检查费用)、儿童尿道下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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