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来源:康巴什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12-15【字体: 】 【颜色: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通惠供热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集体讨论决定后修订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14日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公开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9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鄂府发〔2015〕1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管委会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行政决策行为。 

  第三条  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法,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和需要。 

  (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贯彻群众路线,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坚持各项决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保证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管委会主任依法领导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并代表管委会行使重大行政决策权,管委会各分管领导依法协助管委会主任决策。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一般为: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各类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及重大专项规划。 

  (二)重大财政资金使用、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安排、重要公共资源配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三)制定新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保障、安全生产、公共交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四)研究确定惠民政策、民生工程、社会治安、民族宗教等关系公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五)其他须由管委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制定不属于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的规则制度。 

  (二)管委会人事任免。 

  (三)管委会制定内部事务管理措施。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提出途径。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定。 

  (一)管委会主任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管委会各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管委会主任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通惠供热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经管委会主任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须由管委会决策的,可以向管委会提出决策建议,由管委会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报管委会主任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第八条  经管委会主任同意列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由管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确定决策承办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两个(含)以上部门职责的,应明确牵头承办部门。 

  第九条  起草决策方案,应当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并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并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形成后,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通过康巴什新区门户网站、本部门门户网站、康巴什日报等在新区具有普遍影响力的公共媒体进行公示,公开接受意见反馈的邮箱、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方便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20日,法律和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决策起草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外,还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第三方民意调查,受委托机构应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部门负责梳理汇总征求到的公众意见,并提交征求意见报告。报告须包括公众参与的基本情况,公众意见的整体概述,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等内容。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对决策草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第十五条  以听证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听证会由决策承办部门组织,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组成。 

  (二)听证会组织部门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康巴什新区门户网站、本部门门户网站、康巴什日报等在新区具有普遍影响力的公共媒体公布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内容和听证代表的报名条件,接受公众报名。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决策承办部门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依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在符合报名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遴选听证参会人,并向社会公布。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优先遴选为听证参加人。 

  (四)决策承办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听证会。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五)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5日送达听证代表。 

  (六)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应当至少提前5日送达与会代表。 

  第十七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委托独立的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  完成公众参与工作后,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应经决策承办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并经决策承办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决策方案草案、起草说明及群众参与情况报告等,一并上报管委会研究。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  涉及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应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或咨询专家意见。 

  第二十条  专家论证视情况可采用论证会、书面专题咨询、委托论证等方式,完成后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部门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特长的对应性和权威性,兼顾代表性和均衡性。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管委会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职能的,决策承办部门还应征求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意见。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的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二十三条  须进行专家论证而未进行论证的决策事项,不得作出行政决策。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开展决策事项主要风险源、风险点的基本排查工作。经排查认为,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和涉及财政、金融、国有资产等经济安全及其他方面存在某种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或者决策机关指定的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承担风险评估工作的单位可以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听取意见、会商分析、案例剖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对决策可能引发的主要风险、风险级次、可控程度进行科学预测和综合研判,并提出风险防范和增强可控性建议,制作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策事项存在低风险的,决策机关可以作出决策;存在中等风险的,决策机关原则上可以作出决策,但应当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对策和化解措施后再执行;存在高风险的,决策机关不得作出决策,可以在调整方案、降低风险后再作出决策。 

  第二十七条  须进行风险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决策事项,不得作出行政决策。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根据征求到的意见、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的结果,修改、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并将下列材料报送管委会办公室: 

  (一)提请审议的请示。 

  (二)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 

  (三)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告、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管委会集体讨论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条  决策承办部门对决策事项完成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后,应将决策方案提交管委会,经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后,转管委会办公室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一)提请政府审查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决策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决策征求意见汇总材料、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意见、听证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办公室法制办公室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内容。 

  管委会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论证意见应当作为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  未经管委会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审查的决策草案,不得作出行政决策。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承办部门在完成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后,拟定决策的详细方案和说明,经请示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管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初审决策提出部门报送的方案和说明,符合规定的,依次经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核后,报管委会主任审议议题。 

  第三十五条  经确定的议题,以管委会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管委会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根据集体讨论结果,应对决策方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讨论或搁置的明确决定。 

  第三十七条  决策方案搁置期间,决策承办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提请管委会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管委会主任决定。被搁置超过一年的决策方案,不再审议。 

    

  第八章  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决策执行进行跟踪督查,指导决策执行机关正确落实决策,了解掌握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第三十九条  决策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全面、准确执行决策,不得推诿执行或者执行严重偏离决策。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社会各方面对决策的实施反响强烈并提出较多意见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决策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决策机关、决策承办部门、决策执行机关提出。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注重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参与评估。根据需要,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 

  第四十一条  对于提请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社会公众等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及处理情况、各类会议纪要、听证会笔录、专家咨询意见书、论证会记录、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会议记录、决策结果文件、决策后评估报告、决策调整情况等有关材料,决策机关应当及时完整归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管委会督查机构应当对决策程序的履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不能出具履行程序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不完整的,视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决策程序。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和绩效年度考评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对行政决策失误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决策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终身责任。决策人对决策负终身责任,不因决策人调离、升职、退休等因素而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通惠供热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参照本规定,制定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康巴什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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