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办事指南填报表

来源: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15-02-10 【字体: 】 【颜色: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事项名称 收养登记办事指南填报表
办理机构 康巴什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4号
办理对象 未成年的孤儿
申请受理条件 1、收养人应具备抚养教育孤儿的能力。即,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2、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指精神病及传染病)。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精神抑郁症等精神障碍疾病。传染病包括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疾病、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白喉、流行性脑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等乙类传染病及结核病、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等丙类传染病。 3、收养人应年满三十周岁。“年满三十周岁”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孤儿的,双方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5、有配偶者欲收养孤儿的,应取得配偶的同意。 6、该孤儿应不满14周岁;10周岁以上的,还应征得孤儿本人同意。
所需材料 所需材料详见下文
办理地址 鄂尔多斯市行政综合大厅32号窗口
乘车路线 乘坐1路公交车在康巴什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车
办理电话 8599766 2232929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周五上午办理,下午学习)
办理时限 70天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公示 5.出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养证工本费10元/本,外国人20元/本;2、手续费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同胞、台湾居民、华侨)20元/件;3、收养登记调查费,中国公民220元/件,外国人750元/件;4、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100元/件;5、公告费,经收养人要求登报查找被领养人生父母的公告费,由收养人按实交纳。
备注

一、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需准备的材料

  有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未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办理收养孤儿的登记手续,在被收养孤儿生父母或孤儿临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收养人须提供:
  1、收养孤儿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职业、经济状况、健康情况、抚养教育小孩的能力等;被收养小孩成为孤儿的情况背景;收养人收养原因及保证被收养小孩健康成长等内容;该申请书由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盖章证明;
  2、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及其复印件;
  4、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的证明;
  6、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需要准备材料

  国内公民(不受收养人有子女的限制)收养福利机构抚养未满14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须到民政局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凭《收养福利机构弃婴申请表》到福利机构申请办理试养小孩手续(三个月试养期),试养期过后,办理弃婴公告(60天公告期),公告期过后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有关办理收养登记的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须提供:
  1、收养福利机构弃婴(童)申请表;
  2、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及其复印件;
  4、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6、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送养人(福利机构)须提供:
  1、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3、弃婴、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4、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5、承担监护责任证明;
  6、被收养人的成长报告;
  7、被收养人的体检检查;
  8、被收养人是残疾弃婴、儿童的,应提交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9、被收养人的集体户口底册。

三、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和儿童需准备材料

  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才能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收养在社会上捡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在弃婴发现地的民政局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在办理收养登记前,须提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并办理弃婴公告(60天),公告期过后,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办理收养登记的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须提供:
  1、收养社会弃婴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职业、经济状态、身体健康情况,抚养教育小孩的能力,捡拾弃婴的经过情况,保证小孩健康成长等内容。该申请书由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盖章证明。
  2、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及其复印件;
  4、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7、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8、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不孕证明;
  9、被收养人是残疾弃婴、儿童的,还应提供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四、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孩子需准备材料

  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才能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一)、收养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收养特殊困难子女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夫妇姓名、年龄、婚姻、子女情况、职业、经济状况、健康情况、户口所在地、有无抚养教育能力、与被收养人是怎样的关系,收养原因,被收养小孩父母生活特殊困难的情况,保证被收养小孩健康成长等内容。该申请书由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盖章证明。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6、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7、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不孕证明。
  (二)、送养人须提供的证明:
  1、户口簿、身份证;
  2、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3、亲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
  4、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送养意见;
  5、生父母与经常居住地的街(镇)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
  6、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证明;
  7、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单方送养的,还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8、生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生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由人民法院出具);
  9、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户口簿;
  10、被收养人的成长报告;
  11、被收养人县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证明。

  五、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需要准备材料

  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持中国护照的华侨例外)才能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一)、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须提供:
  1、收养亲属子女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夫妇姓名、年龄、婚姻、子女情况、职业、经济状况、健康情况、户口所在地、有无抚养教育能力、与被收养人是怎样的亲属关系,收养原因,保证被收养小孩健康成长等内容。该申请书由单位或居委会或(村委会)盖章证明。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6、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7、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不孕证明。
  (二)、送养人须提供:
  1、户口簿、身份证;
  2、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3、亲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
  4、与当地街(镇)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
  5、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6、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户口簿;
  7、被收养人的成长报告;
  8、被收养人县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证明。

  六、收养继子女需要准备材料

  继父或继母(不受收养人有子女的限制)可以收养因再婚带来的继子女,并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收养继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一)、收养人须提供:
  1、收养继子女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职业、经济状况、身体健康情况,抚养教育小孩的能力,收养继子女的原因,保证小孩健康成长等内容。该申请书由单位或居委会或(村委会)盖章证明。
  2、 户口簿、身份证;
  3、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5、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6、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送养人须提供:
  1、户口簿、身份证;
  2、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3、与当地街(镇)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
  4、亲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
  5、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户口簿;
  6、被收养人的成长报告;
  7、被收养人县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