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成分更改申报

来源: 民族宗教事务局     生成日期: 2015-02-06 【字体: 】 【颜色: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事项名称 民族成分更改申报
办理机构 民族办
办理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关于中国公民确认民族成分的规定>办法》的通知(内民委发〔2010 〕7号) 第六条  (二)公安派出所根据人口信息管理要求,按照户口登记主项变更审批程序,经旗、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同意报盟、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变更人口信息网上民族登记项目。未经旗县(市、区)、盟市民族工作部门审核、自治区民委备案批准和盟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
办理对象 社会公开\未满20周岁鄂尔多斯市户籍的中国公民
申请受理条件 1.年满二十周岁以前,父母或养父母有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2.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在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其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中有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所需材料 1.更改人父母、更改人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户主页,更改人及其父母,随改人父母)结婚证(更改人父母双方)更改人出生医学证明。扫描件及原件。 2.申报表、申请书、户籍证明都需原件。
办理地址 康巴什新区管委会 333
乘车路线 乘坐1路、2路、4路公交车,在管委会下车
办理电话 8399373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名单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材料和申报报告,一并报送市民委法制科。
收费标准及依据
备注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