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产业环境保护前置审批管理办法

来源: 环保局     生成日期: 2012-10-15 【字体: 】 【颜色: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一、许可事项

  第三产业环境保护前置审批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条第1、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第1、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3条

  三、许可条件

  (一)餐饮项目

  1、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开设餐饮,与居民楼距离小于10米的地方禁止开设餐饮;

  2、项目距居民楼距离不足50米的,须有小区物业、业主委员会、所在社区以及附近居民签字同意的同意书;

  3、餐饮单位必须安装处理油烟、异味的装置防治油烟污染,已安装的油烟净化器必须定期清洗,保证正常运行;

  4、餐饮单位产生的废水应经油水分离器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市政管网;周围无市政管网的,应将废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5、餐饮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声污染,确保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6、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7、餐饮必须使用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燃煤灶和燃煤茶浴炉;

  8、康巴什新区环境保护局前置审批要求的其他内容。

  (二)娱乐、住宿、洗浴、美容、美发业项目

  1、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开设有噪声污染的项目;(如KTV、网吧、台球馆、安装空调或锅炉的宾馆、安装锅炉的洗浴场所等)

  2、锅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燃烧设备烟囱及其他排放

  口须高于相邻住宅;

  3、废水排放须进入市政管网,不得进入雨水管线或使用其他非正常方式排水;

  4、安装空调器、排风装置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空调器、排风装置不得设置在居民窗户附近,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两侧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须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标准;

  5、不准使用室外音响。室内音响和高噪声设备须有减噪措施,达到所在区域噪声功能区标准;

  (三)机动车修理业(包括洗车行)

  1、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开设洗车行或机动车维修业;

  2、排水应进入市政管线,废油、废液须有专门容器回收,不得随意排放,维修车间地面须有防渗漏措施。洗车须使用循环水;地下饮用水源防护区内市政排水设施不健全的区域不得新办机动车修理业;

  3、喷漆及烘干须在专门喷漆室内进行,喷漆室内须安装净化装置,废气排放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居民稠密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喷漆及烘干设施。

  (四)洗衣业

  1、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设置洗衣设施;

  2、干洗须使用环保型干洗溶剂。锅炉须使用清洁能源。洗衣、烘干机使用低噪声设备,符合所在区域噪声功能区标准。

  四、审查方式

  材料审查、实地审查。

  五、许可程序

  我局对第三产业环保前置审批实行受理、现场检查、审核、签发四级审批制度。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并准备资料齐全的,由我局有关人员负责接件;接件完毕后监督管理办联合监察大队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监察大队和监督管理办填写审批表,报分管局长审核后送局长签发。

  六、许可办理期限

  我局自收到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符合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保前置审批表。

  七、许可形式

  环保前置审批表。

  八、行政许可有效期

  环保前置审批表的有效期为一年。

  九、受理窗口及联系电话

  鄂尔多斯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康巴什新区环保局窗口.

  咨询电话:0477-8599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