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办事指南

来源: 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15-07-24 【字体: 】 【颜色: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服务对象:

法人

法律、法规名称:

法律、法规名称

颁布机关

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91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程〉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1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021228日通过,自200391日起施行)

具体条款及内容: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程〉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213号)

 

第三条 申报受理部门:初级技能培训,举办者所在旗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级技能培训,举办者所在盟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冠内蒙古自治区名称、跨区域和高级技能培训,由举办者所在盟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府发〔201427号)第105

备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程〉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213号)

第八条 办理时限:1、申请筹设: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2、申请正式设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答复

受理条件:

申办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条件

  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2、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校人员配置条件

  1、学校董事会: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校董事会不少于5人,且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培训教学经验。

  2、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3、学校管理人员:

  (1)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3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教学管理人员:学校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应配备25名教学管理人员,办学规模500人以上,应与办学规模相匹配,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3)职业指导人员:应配备具有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资格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4、学校教学人员:要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与学生之比一般为120-25,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教师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5、各类职业培训学校教师基本条件如下:

  初级技能培训:理论教师要具备技工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学历;实习指导教师既要具备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学历,又要具备相应专业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中级技能培训:理论教师既要具备高职以上学历;实习指导教师既要具备技工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学历,又要具备相应专业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高级技能培训:理论教师要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实习指导教师既要具备高级技工学校或高职院校以上学历,又要具备相应专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三)办学经费、资产和财务要求

  1、办学经费必须是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费来源要保证稳定、可靠。

  2、学校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租用的校舍、场地、设施等不能算固定资产,申办学校时,将办学资金存入指定银行,计入固定资产,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不少于10万元。冠名内蒙古自治区、跨区域的职业培训学校,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不少于50万元。

  3、学校必须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

  (四)办学规模、场所、设施、设备条件

  1、办学规模

  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2、办学场所

  (1)培训场所:必须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

  (2)办公场所:必须有办公用房。

  (3)实习操作场所: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4)食宿场所:招收住校学生的学校,其食宿场所应满足人员所需、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设施、设备

  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实习设备一般应保证2-6人一台(套)。

  (五)各种制度和教学文件

  1、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

  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董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2、管理制度

  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3、教学文件

  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承诺期限:

20 工作日

法定期限:

30 工作日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受理:

受理地点分类

受理接待时间

受理地点

单位办公室

工作日,上午830 - 1200,下午1430 - 1730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人社局劳动科9090C

审批结论: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联系电话:

0477-8599870

监督电话:

0477-8599881

办理类型:

办理类

网上办理状态:

不支持网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