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巴什新区物业管理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暂行办法

来源: 住建局     生成日期: 2015-05-12 【字体: 】 【颜色: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康巴什新区物业管理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设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体系,加强物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鄂尔多斯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康巴什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康巴什新区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扰乱物业管理市场正常秩序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 物业服务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经新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查实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同时还包括物业管理活动中经有关部门、机构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 

  第五条 康巴什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物业管理市场不良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查处,新区各办事处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市场不良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依据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物业管理市场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 

  

  第七条 一般不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物业主管部门发现物业服务区域内卫生存在问题,下发整改单后拒绝整改的 

  2.物业主管部门发现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提供保洁、保养、消毒服务的,下发整改单后拒绝整改的 

  5.物业主管部门发现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硬化存在问题,下发整改单后拒绝整改的 

  6.未按时报审项目手册的 

  7.因物业服务问题引发业主5人以上连续2次上访的 

  8.不执行重大突发性事件报告制度的 

  9.电梯未通过年检或者呼叫报警装置失效的 

  10.在创文明城市等活动中不履行自身职责的 

  11.对业主投诉置之不理,又不服从物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12.被新闻媒体曝光且严重影响行业声誉情况属实的 

  13.未实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经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14.未实行财务公开,经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15.未实行服务合同公开,经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16.被物价局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又不整改的 

  17.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18.大宗物品出门未建立登记制度,或有制度不落实的 

  19.卫生保洁工作不按合同约定清洁,业主反映意见较大的 

  20.物业项目技防设施损坏,不及时进行修复的 

  21.在法定或约定职责范围内业主报修不受理,或受理后不进行修复的 

  22.因秩序维护员离岗或不按规定时间巡逻,造成物业项目盗窃案件发生的 

  23.公共部位维修台帐、回访制度未建立的 

  24.物业项目绿化养护不善,杂草丛生,枯死情况较为严重的 

  25.不履行装修告知职责,造成业主违章装修,情况确实的 

  26.不按物业委托保修协议履行保修责任的 

  27.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经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28.不按照投标书履行各项承诺的,经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29.聘用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 

  30.项目经理对业主服务态度恶略的 

  31.项目经理损害本公司员工利益的 

  32.项目经理不按时上报房地产主管部门数据、相关信息的 

  33.项目经理组织、指使他人实施扰乱公共秩序,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利益的,妨 

  34.害社会管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八条 严重不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违反规定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1.

  2.出租、出借和租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3.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陪标的 

  4.与物业管理招投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5.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6.进行明显低于成本的恶性低价竞争以及其他弄虚作假的 

  7.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8.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9.在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年度考评中不合格的 

  10.阻挠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成立或正常运行,经街道、社区调查确实的 

  11.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导致管理区域内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 

  12.不服从政府管理部门对重特大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1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程序撤离的 

  14.不按合同约定,擅自退出物业管理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15.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16.物业从业人员威胁、恐吓业主或监守自盗被查实的 

  17.胁迫项目经理及从业人员违反法规政策规定的 

  18.未缴纳物业保证金的 

    

  第九条 对物业管理市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前,应告知拟被记录的单位。拟被记录的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有关职能部门受理申诉后,应及时对申诉情况进行调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条 物业管理市场不良行为以下列文件之一为依据进行认定: 、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已生效的司法文书或仲裁裁决书;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诉、举报,经有关职能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能权限,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日常检查、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市场监管,对发现的不良行为进行查处,并形成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生不良行为的,由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不良行为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抄送鄂尔多斯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第十三条 按照管理权限,由新区各办事处负责,将不良行为报送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1

  2

  3

  4

  

  

  

  第十四条 对认定的物业管理市场不良行为,按下列办法公示: 、一般不良行为公示时间为30; 、严重不良行为公示时间为90天。 第十五条 对存在不良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公示期间能及时纠正不良行为且整改完全到位、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未留下隐患的,可以缩短公示时间或提前解除公示。 第十六条 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不良行为主体名称、企业基本情况、违规事实、造成的影响、处理结果等。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招标单位可以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提出2年内不得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2年内信用情况,包括注册地县级及以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或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在预审投标单位资格时,如发现有不良行为正在被公示的,应招标单位要求,可以取消其投标资格。 

  1

  2

  

  

  

  第十八条 不良行为记录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重要内容,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资质核级、资信评估、资格审查、表彰奖励、从重处罚或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各类考评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采取扣分制,满分10分。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每项扣1分,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每项扣5,分数扣完后,不予年检、核定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